于正著作权的案例-于正琼瑶版权纠纷案件的结果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大家怎么看待琼瑶和于正关于版权之争。
一、有二审。
二判结果:
一审:2014年125日,台湾作家琼瑶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三中院开庭审理。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 。
二审:2015年4月8日,北京高院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
2015年12月18日,《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琼瑶胜诉。
于正琼瑶版权纠纷案件的结果是怎样?一、有二审。
二判结果:
一审:2014年125日,台湾作家琼瑶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三中院开庭审理。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 。
二审:2015年4月8日,北京高院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
2015年12月18日,《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琼瑶胜诉。
诛仙电视剧版权在杨幂手里 还是在于正手里(1正《宫锁连城》与琼瑶的《梅》,最终于正败诉判实质性相即通俗说的抄袭)。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如果只是某类主题相似,是不构成抄袭的,但如果情节设计,人物关系,语言表达高度相似,那就会构成抄袭。
琼瑶方面,上诉时概括了于正抄袭的21个主要情节。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了其中的9个主要情节,存在实质性相似,并认定剧本《宫锁连城》作品涉案情节与原告作品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改编的事实。用通俗的话来说,抄袭情况属实,于正方面需向琼瑶方面赔偿500万并公开道歉。
情节1——偷龙转凤,是法院认定为抄袭的情节之一。让我们以此为例,来探索著作权法中思想和表达的界限。
(1)偷龙转凤,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偷龙转凤”这一标题时,属于思想
(2)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福晋无子,侧房施压,为保住地位偷龙转凤”,仍然属于思想
★(3)但对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的情节,则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且不属于或有限表达以及公知领域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