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内容
《信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根据2013年1月30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该《条例》共2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使用者可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无偿使用版权,版权人发现被侵权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身利益等等。
从《条例》制订的规则可以看出,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更好地区分了著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配套法规,为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之间、著作权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的博弈提供了良好的平衡点,适应各方利益博弈,为产业加速发展,促进信息网络繁荣做好了法律保证。
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出版社侵犯了作者什么权利
2006年11月22日
人民法于<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该案涉及著作纷电脑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2006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根据人民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58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第一个1406会议的司法委员会,人民法院决定的适用法律,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下解释涉及对计算机的某些问题著作权纠纷”进行修订如下:
删去“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涉及计算机应用法律解释的著作权纠纷。
相应的调整,按照规定的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该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的决定涉及著作权纠纷的电脑”命令,重新发布。
BR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涉及计算机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著作权纠纷解释
司法解释第11号[2006]
(2000年司法委员会人民法院于11月22日,1144会议在适用法律下的1302次会议,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于2003年12月23日上,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下涉及著作权纠纷以上的计算机解释的决定“的第一个1406会议的司法委员会,人民法院年11月20,2006年”上,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下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超过计算机应用法律的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决定(b)第二次修订本)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公务员法“,”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该法的一般原则这种情况下,一定适用法律的解释如下: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下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施侵权起诉侵犯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难以确定侵权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的位置可以被视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