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著作权法律体系和版权法律体系的区别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项规定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截止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同款不同系列的软件著作权申请
一断“著作权概念体系中引入放概念是否合理性”应该在“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原理前提下,“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原理主要内容为:著作权的每一项专有权利都是用来控制特定行为的,享有一项专有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也就是说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受著作权控制的特定行为,又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均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反之,任何人利用作品的行为只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列举的行为,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增加该项权利也就是增加了权利人的控制特定行为的能力,对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有裨益的,
二、判断“著作权概念体系中引入放映权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应该限定为制定著作权法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合理性,即在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而增加的,依据当时的技术水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已经是很先进且广泛的使用著作权的行为了,当时增加该项权利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著作权法》第十条有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不过现在网络传播盛行,对于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情形已经不是特别的普遍,所以在《著作权法》(送审稿)中去除了该项权利并被播放权所吸收,《著作权法》(送审稿)第十三条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六)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