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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纠纷解释-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网络著作权纠纷解释-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是什么?它和传统的著作权有什么...
其一、首先:尔尼公约》第10条规“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通过报刊、广播或对公众传播,复制发表在报纸、期刊上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的作品,但以对这种复制、广播、有线传播并未明确地予以保留为限”。而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显然扩大了这一法定许可范围。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还有差距,于国际脱节。所以,简单地件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扩大到网络环境也欠妥当。其次,该先前司法解释排除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已明确规定作品的网络传播是作者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作者享有的一项单独的财产权。如果随意将作者在报刊刊登的作品数字化并进行网络传播,势必侵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二、在今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在第六条又规定了以下六种免责情形即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所以,2004版第三条的规定与现行有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违背。

其三、删除的司法解释即2004版第三条,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差,不易掌握。另外,删除的司法解释部分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著作权的的财产权利。

http://www.luoyun.cn/DesktopModule/BulletinMdl/BulContentView.aspx?BulID=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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