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采用GPL协议的程序,可以免费应用于商业用途吗?
二作对原作的改动程度和是否获得作可,来决定是否侵犯识产权。
如果未获得作者的二次创作,具体要看你对原作品的改动程度。如果只是很少一部分的借鉴,那么,即便原作者没有许可,但因为你对原作品的内容没有进行本质的改动,因此,你的二次创作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具有智慧财产权。
相反,如果你对原作品改动程度很大,或者你的创作作品中引用了原作品的很多内容,在没有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你的行为则构成侵权,有可能被原作者追究你的侵权赔偿责任。
由于创作基础不合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你的创作则是违法的、不能受法律保护、自然也没有智慧财产权。
扩展资料: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析如下:
1、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格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财产权。
2、他人在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变、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如果在法定合理使用范围内(一般以教学、科研等非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于网络络传播和再剪辑的视频,如果没有经过权拥有人的同意或者是的话,擅自出版是构成侵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