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怎样避开电影网站的版权问题?
侵为。侵犯著作信息网络传播权。你说的情况属于共同侵权。我们过这样的案子。
1)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
具体参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关于电影网站的版权问题
电影版权作为著作权的,其保护期限适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中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于电影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且电影作品与其他一些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样,也存在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当涉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时,他们的剧本、歌词和音乐作品也可以单独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