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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专利和包装版权-外包装相似,但我的都有申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包装专利和包装版权-外包装相似,但我的都有申

外包装相似,但我的都有申请专利算侵权吗?
你代理一个产你索要了知权证明,作为一个经销商,你尽到于知识产权的义务。
另外一个厂家的包装,你觉得看起来跟你代理的这个产品的包装类似,说不定是这两个厂家之间相互模仿呢。
如果这个厂家发现包装类似的情况,觉得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他是可以起诉的,可以起诉产品生产厂家,也可以起诉经销商。
起诉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工商先查你的销售的货品,扣留你的货品,然后厂家之间互相协商相关事情。
跟你有关系,有的关系只是你经销的货品被扣,影响你的正常经营。如果最终确认侵权的话,赔偿的问题跟你没有关系,不会牵扯到你赔偿的。
新的包装设计可否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出售?有什么法...
外观包装的维护在我国相对来说很困难,如果你真的想进行保护,我建议在维权前,把你的外观包装申请立体商标后,在进行维权。具体维权是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进行查处。
文/王诚
食品外包装版权问题
算,侵权判断
  比主体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上文中的普通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人。通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涵义是一致的。但是,对于非通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部件、电动工具等,普通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有对这类用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故能够对其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对的主体应当为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和使用此类产品的人员。
  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去追求真正的消费者的意见,而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判断时,将所处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费者的水平线上,去认识、感知比对对象的异同
  比对的方法

  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肉眼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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