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次

淘宝店铺设计稿,对方没有付费就使用了,该怎么维权?
不算。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因此,我国定义作品必须首先明确独创性的定义,创作是作品的源泉,是以作品为载体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它规定了著作权理论中其他范畴的实质内容和相互关系。而对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必须与作品创作活动相联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揭示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内涵。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统一、清晰的观点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独立创作、非窃取他人并具有适度创作高度的表达方式。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必须注意四点:
一、独立创作和适当借鉴的程度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一般来说,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很难摈弃前人的创作,完全开天辟地地提出新观点、新思想。借鉴他人创作成果,并在已有成绩之上吸收、消化、提升是符合社会科技文化发展的趋势。换句话说,独创不是的,在独创和抄袭之间没有的界限,而程度是划分两者之间界限的标准。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思想内容创作的相同作品,可有复数的著作权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题、灵感及构思的自由,是作品创作的需要。但是,对于“借用”程度之判断,实践中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
按照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论,以及各国一般的著作权法和实践,作品独创性要求仅限于作品的表达,而不及于作品思想内容。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解决了作品独创性的外延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确立思想和表达的区分,但在我国的著作权学界,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已经成为通说。
三、表达方式是否
表达即有限表达,又称为思想与表达的结合,是指对于思想只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表达”情况下,作者就思想的创作空间是相当狭窄的,创作很难具有独创性,并且其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也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达形式。如果一个智力成果在表现形式上是的,那么无论他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将被排除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判断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为表达,也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权具有关键性的作品和意义。举例来说,如前述案例三,原告主张单词“poke”,谐音中文表述是“破壳”或者“剖客”。该单词的思想创作空间是相当狭窄的,其他人如果要采用谐音的方式表达该单词,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表达方式。因此原告有关谐音的主张也将被排除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