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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名称的著作权-关于杂志名称版权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刊物名称的著作权-关于杂志名称版权的问题

在报刊上发表过的文章,作者还有版权和著作权吗?
你提到的“怕给杂志起的名字被别人用去”,这个属于商标保护问题。你可以给你的杂志名称注册商标,授权后,全国范围内同领域,这个名字就只有你专用了,
《浅议期刊编辑部有哪些著作权》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关于版权登记。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百度百科详见 http://baike.baidu.com/view/13558.html?wtp=tt
内刊是否会侵犯版权?
所谓内刊,就是指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仅供企业内部或者相关会员内部使用的刊物。如果内刊使用了权利人拥有版权的照片,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呢?或者说,仅供内部参考的内刊能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是否不构成侵权,就要分析内刊使用图片是否符合著作权不侵权的抗辩理由。这里主要考虑的是内刊使用他人版权作品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内刊使用版权作品不符合上述十二种情况,因此,这不构成合理使用,若无其他特殊情况,仍会构成侵权。(郭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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