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次

著作权案例
某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前提是甲对于事实新闻、过保护期作品的选择或编排体现出独创性, 这样甲对该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条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另外,著作权法有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但翻印3000份的行为不可能做如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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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周某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相关全权利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周某去世后,其子女提出继承其著作权权利,石某不能拿独享该书的稿酬,周某子女的起诉是合理的。
《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分析二
虽然某甲汇编的客体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在其筛选及编排上能体现某甲自己的创意与风格,那么这些汇编而成的小册子也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且某甲是该作品的权利主体。其次,虽然某乙翻印量较大,但如果只是供其个人欣赏或研究学习,某乙的行为并不能构成侵权。反之,某乙将3000份小册子对外进行买卖,向公众进行传播,那么显然构成侵权,并且向某甲赔偿因不法行为而所得的所有经济利益。如果某甲要进行诉讼,那么须及时搜集某乙不法行为的可靠证据(书面证据!)。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
虽然某甲汇编的客体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在其筛选及编排上能体现某甲自己的创意与风格,那么这些汇编而成的小册子也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且某甲是该作品的权利主体。其次,虽然某乙翻印量较大,但如果只是供其个人欣赏或研究学习,某乙的行为并不能构成侵权。反之,某乙将3000份小册子对外进行买卖,向公众进行传播,那么显然构成侵权,并且向某甲赔偿因不法行为而所得的所有经济利益。如果某甲要进行诉讼,那么须及时搜集某乙不法行为的可靠证据(书面证据!)。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周某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相关全权利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周某去世后,其子女提出继承其著作权权利,石某不能拿独享该书的稿酬,周某子女的起诉是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