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次

使用古代艺术品进行创作的作品是否属于当前创作的...
使用的作品限于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室外公共场所,是指向一般公众开放的场所、建筑物的外壁以及其它一般公众容易看见的室外场所,但和一般公众是否应当支付费用没有必然关系。它的主要特点在于开放性和公众的易见性。比如像人们可以自由活动的广场、公园;设置在外面的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线以及建筑物的外壁等。对于设置门栏的公园,海滩等尽管需要购票才能进入,但仍然属于向一般公众开放的室外公共场所而且一般公众也比较容易看见,对设置在其中的艺术作品应当允许进行自由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相比室外公共场所,像购物中心、书城等虽然也向一般公众开放,人们都可以自由出入购物、购阅图书,但并非“室外”场所;像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虽然属于购票即可进入的场所,但也不属于室外公共场所。因为这些场所更具有隐蔽性,一般公众也不容易看见,设置其中的艺术作品不会妨碍人们的行动自由。所以,对设置在上面这些非“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当然,室外公共场所的形式是多样的,我们应该从其主要特征上来把握室外公共场所的内涵,即开放性和公众的易见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情况下,一些“场所”并不符合室外公共场所的定义,但却具备公众的易见性,比如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内橱窗里的但从公共场所可以目睹的艺术作品是否能够自由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对此,国内有学者的观点值得借鉴,其认为,设置或陈列在室内橱窗但从公共场所可以目睹的艺术作品虽然不属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但同样具有这种妨碍人间的行动自由的的作用,因此在著作权人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推定其默示许可自由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艺术品版权,书画作品用做商业要不要考虑版权问题提
您好!实践中有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家具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存在一定差异,关于家具能否作为实用艺术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在这一点上,江苏高院审理的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家具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案件。而一审二审对此给出的不同判决,则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当前加快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进程的迫切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家具设计具备一定审美意义,满足作品独创性要求,可以认定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