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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包含哪些内容?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共有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包含哪些内容?

著作权转让,我还有什么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著作权转让所涉及的作品名称都必须明确;如果是全部作品,则需要确定用作者创作的原作品名称还是另选名称;是部分作品的,还要标明开始和结尾及其名称。标明作品名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著作权转让的具体标的。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权利种类是指翻译、汇编、改编、复制、发行、播放等具体的著作权使用方式,地域范围是指作品著作权转让后允许使用的地理范围。
(3)转让价金。价金是合同中的基本条款也必须包括价金条款。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著作权转让合同中。
著作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两个人或者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依法可以转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如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那么各人都可以自由转让属于自己的部分,如果作品是不能分割,那就必须取得一致同意,才能转让。
关于部分著作权的转让或赠与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中人身权不得转让,财产权可以全部转让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专有使用
财产权包括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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