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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著作权的感想-日本旅游后的感想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关于日本著作权的感想-日本旅游后的感想

日本的著作受中国著作权法管理吗
随着著作物跨国使用的增多,世界各国通过签订种种国际条约,相互保护著作物。
许多制定的“著作权法”对著作物的各种权利作出了明文规定。在这些权利中,
著作权通过“伯尔尼公约”和“万国著作权条约”,著作邻接权通过“表演者等保护条约”
和“唱片保护条约”得到了国际性的保护。另外,在 1994 年还制定了 WTO(世界贸易组
织)成立协议,该协议从 1995 年开始生效,它的附属文件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议》,简称为 TRIPS 协议。除了著作权以外,该协议还适用于著作邻接权。除此以外,从
1996 年开始,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建立顺应世界数字化和网络化潮流的著作
权保护体制,制定了《WIPO 著作权条约》与《WIPO 表演与唱片条约》。
著作权等世界性的知识产权通过这些条约与协议等得到约定,加盟国在国际上必须互
相保护这些权利。受这些条约保护的著作物在各国还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例如,韩国的
著作物在中国受到中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国的著作物在韩国受到韩国的著作权法的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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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的书的版权问题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之一种,包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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