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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版权-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数字化版权-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的规定

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通常来讲是说:对计算机系统中的数字库,以及像档案馆中整理出来的有关于数字、比例的文献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大陆法系对其的保护主要是根据其是否投入了智力,因为对版权的保护主要是对你的个人智力成果的保护。而在英美法系对其的保护主要是根据你是否投入了人力和资源,也就是“额头消汗原则”,看你是否对这些数字投入了精力去整理。
据我看来,对于数字版权的保护,英美法系比大陆法系做的好,因为他们是看你是否投资,而大陆法系是看你是否投智,而对于这种数字来讲,通常不存在投智,大多只是投入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来整理。
版权基本上是各种类别的物件, 数字 ,电子 ,无限, 都是通过物件来区别,
根据实物,
数字版权的国内现状
数字就是数字电子还有一些数字化的东西的版权
电子是一些电子器材的版权
无限是广播类的版权
区别很大
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的规定
数字就是数字电子还有一些数字化的东西的版权
电子是一些电子器材的版权
无限是广播类的版权
区别很大
什么是数字化版权
关于作品的构成条件。根据通说,构成作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具有某种精神方面内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种思想或者美学方面的精神内容;第二,上述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达出来,停留在大脑里的构想还不能称作作品,必须要要有具体的表达,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产生出来,但是否像录音或者写作那样保存下来还是像歌唱或者演说那样即兴而作转瞬即逝的,在所不论;第三,要具有独创性,即通过个体的智力劳动完成的作品,显然,抄袭的就不算了。现代人创作作品显然不可能是空中楼阁,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经创作的作品或者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为素材进行创作,这种方式的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创作者仅就其独创的部分享有版权,这种独创部分可以理解为其独创的片断以及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
数字版权
版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作品本身无形,为了传播,必须固定、存储,目前阶段,按作品的固定(存储)形式来分类:
1.纸质形式。如图书、期刊、报纸上的作品
2.模拟形式。将作品通过电磁转换以模拟信号的形式存储在磁带、胶片等载体上。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音乐作品、电影作品。
3.数字形式。将作品进行数字化编码以后以数字形式(0和1)存储于硬盘、光盘、优盘等载体上。也可以称为电子形式。适合于文字、音乐、电影等各种作品。

数字版权(电子版权)并不是法律概念,从人们使用的习惯来看,应该是指对数字化以后的作品拥有的版权。在著作权法上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以数字形式固定的作品主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但严格说,数字化后的作品也可以不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比如通过光盘的出售。这里对应的权利是发行权)


数字化版权-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