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学院

商标权与著作权之争案例分析-著作权与商标权冲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商标权与著作权之争案例分析-著作权与商标权冲

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该如何处理?
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不涉及专利权的。
这种文章人家写了就会拿去发表的,至少还赚个稿费,你就算给1000分又有什么用,还当不了十块钱用。
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该怎么处理?
商标权与著作权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分别由《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在实践中,可能发生两种权利冲突的情形,具体是指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具有合法性,在对两者未进行协调或者处理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可能出现的对抗。对于这样的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在先”原则,即对在先的权利给予保护,而在后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侵犯在先权利。《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处的“在先权利”,即包括了在先成立、生效的著作权。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竞合如何处理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的合法权利包含了著作权。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处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

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情况,而商标的专有权具有独占性,其他人要使用是必须经商标权人许可的。

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从其作品直接或间接而来,并未经其许可,著作权人就可以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因此,如果通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应撤销该注册商标。

扩展资料:

商标权与著作权的特点:

商标权用以区别不同商品提供者的专有权利,其基本特征是显著性,即社会公众通过识别该商标能够很容易的将该商品提供者与其它商品的提供者区别开来。

相关法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即商标权的取得需要通过申请注册来实现,因此具有性。著作权即版权,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独创性,即独立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可能不具有性,即凡是独立完成作品的人都应当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取得属于自然取得,作品独立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而无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具体来说,当著作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的完成时间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时,将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如果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取得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那么一般在先权利人可以阻止商标的注册。


商标权与著作权之争案例分析-著作权与商标权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