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有哪些规定
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如果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对网络用户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延续《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
不可以。理由如下:
一、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协议管辖的要件
对象:仅限于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
形式:书面形式约定;
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限制: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不能使用协议管辖的理由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不符合协议管辖的第一个要件,即并非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故不适用协议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