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广告作品有没有著作权?
问:律师你好!我是一家本市的广告公司。我的一位客户认为他委托我设计的广告权利全部归他所有,拒绝我在广告边角署名,请问他有权利这么做么?我和客户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广告的权利归属,请问究竟谁是著作权人呢?
答:确定著作权的归属的办法是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比如双方仅仅有一份普通的广告设计委托合同而没有确定广告著作权究竟属于谁。在这种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所以作为受托人的广告社在没有合同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取得广告的著作权。广告委托人取得的仅仅是广告的使用权。如果广告公司要求以合理的方式,比如在作品的边角以小字体署名,委托人无权拒绝。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这种署名不得妨碍委托人对广告的正常使用。
商业广告里看到不同的城市建筑物,包括东方明珠塔...
公益广告是广告的一种,广告词或广告语作为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已经成为共识。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文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的作品。广告语是作者独立完成的,与他人的作品相比该广告语代表了自己的个性和特点,就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广告语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所以,如果广告语不具有独创性,当然也就不受著作权保护。
企业广告语受《著作权》保护吗?
关于广告语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广告语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具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而得到保护。但这样的广告语必须具有创造性和明显特征,能够直接充分地反映品牌特点和企业形象,如“美的空调,美的世界”、“椰风挡不住”等。而过于泛化,缺少独创性和有明显模仿痕迹的广告语,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因此,我们建议,企业的广告语设计应尽量富有特色,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得到较充分的司法保护。
(于 洋 律师)
广告语能够申请著作权保护么??
问:律师你好!我是一家本市的广告公司。我的一位客户认为他委托我设计的广告权利全部归他所有,拒绝我在广告边角署名,请问他有权利这么做么?我和客户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广告的权利归属,请问究竟谁是著作权人呢?
答:确定著作权的归属的办法是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比如双方仅仅有一份普通的广告设计委托合同而没有确定广告著作权究竟属于谁。在这种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