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信息时代如何保护信息产权
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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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
护的几个热点问题。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范围十分广阔,本文篇
幅又有限,因此只能集中在网络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网络作品
的合理使用问题、网络作品侵权赔偿的方式及范围这三个问题上进行
重点论述。同时本文还对国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进行了归
纳和说明,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一些
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作品 合理使用 侵权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告别了农业社会,步入了工业社会,并正在向信息社会迈进。特别是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计算机技术、通讯和网络技术、软件和系统集成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信息网络化不断发展,对全球各个、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社会、法律等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从根本上改变着世界的面貌。
也正是因为这场迅猛的信息化、网络化革命,传统的法律体系结构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当传统的知识产权以新的形式出现在网络上时,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问题,显得有些束手无策。对一些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因为网络这个陌生的环境而产生了一定的障碍。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之所以较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困难,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 ① 。
1.地域性的淡化。Internet的发展和迅速普及,使传统国界概念受到巨大冲击。在网络环境下,在一国地域内发出的网上信息,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接收和使用,即所谓的“网络无国界”。如果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就很难确定适用哪一个的法律,因为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成为行为发生地,就极有可能出现同一案件适用几个甚至十几个法律的现象,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淡化。
2.时间性的调整。网络时代的到来,打破了人们传统的时空概念,网上信息扩散传播的高速度、高容量、高覆盖面的特点,使知识产品或其信息在网上能瞬间传至世界每一角落的网络用户,为他们所知或所用。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必然受到影响。
3.可复制性的强化。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会发生一系列的复制,包括上载的复制,也包括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由网络服务器作出的一系列的自动复制,还包括网络用户访问浏览、下载的复制。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越来越难以控制他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复制,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