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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专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著作权有什么规定吗?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
  即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被许多接受的判断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理论。这一理论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根据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根据该理论,前人写了谍战剧,不能阻止后人接着写谍战剧;前人写了罗密欧与朱丽叶式的爱情故事,不能阻止后人写类似的爱情故事。任何人不能垄断思想,否则将阻止人类进步。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法院也多次根据该理论对作品的保护范围作出判断。
  《伯尔尼公约(1971)指南》中指出:“能受到保护的是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我国是《伯尔尼公约》和WTO组织的成员国,当然在自己的国内法中应当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并且,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就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要求是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的。
学术观点是否受保护
作品中的思想是被表达,而不是创造。这意味着思想是先行存在的,公共的,抽象的。但任何思想要被传播,都需要语言和符号来进行。那么语言符号的特定排列,结构,即形式。形式是作者所选择的,是具有智力劳动包含其中的,包括逻辑关系,论证方式,语法结构,用字用词,是一种具体化。
那么,勾股定律是思想,谁都可以用,但勾股定律的证明方式有好多种,而每种具体的证明方法是有著作权的。
但是对仅具有表达形式的思想则不予保护,因为此时思想与形式同质化了。
综上,思想和表达形式是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在实务中根本找不到明晰界线,原告主张侵权作品表达形式雷同,被告认为雷同的是思想。。。。往往是使用作品近似度来判断。
思想无法创造,只能被表达或者发现。创造的永远只是形式,就好像工业技术只能创造产品,却不能生产科学原理
点子或想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不保护。
1.思想本身是无法保护的,就好像即使是一个正版读者,只要它接受了书籍中的思想,经过自己的加工整理,就可以口头向自己的朋友表述出来,这如何禁止?
2.因为版权法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通过保护给予版权人垄断,而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站在前人肩膀上前行。每一个作品或多或少的都会借鉴前人的思想成果,如果思想被保护了,就会禁锢后人的创造。保护了思想本身也限制了思想的传播。
版权的目的只是给创造人一段时间享受有限权利的机会,使得这种创造能过得到奖励,并激发他的更大的创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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