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著作权侵权的诉权临时措施
1、被告住所地
根据我国《民事诉诉法》和上述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网络环境下,对于被告住所地确定的特殊之处在于很难确定真正的被告。如果被告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但侵权网站上没有体现该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真实身份的信息,这就需要通过相关部门查询网络服务提供商身份的信息。
3、侵权行为地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但任何一个能够连接互联网络登陆网站上载信息的地方都有可能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地方。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从这两个规定不难看出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侵权行为地是否包含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网络空前普及,如果侵权行为地是否包含侵权结果发生地,那么网络涉及的任何一个地方都可能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这显然有悖于法律关于管辖的立法目的。因此,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规定侵权行为地不包括侵权结果地的依据。
另外,为了保障权利人能够顺利提起起诉,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涉外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的管辖
对于涉外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被告为外国人时,则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管辖的规定。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以主权为原则,要考虑到有利于维护的主权和尊严,因此,只要诉讼与我国存在一定实际联系,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目前法律只是对诉讼管辖进行了规定,而对级别管辖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某没有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商业特许经营案件,而按照人民法院案由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案属于知识产权件,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审理,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级别管辖异议的权利。实务当中对这种情况一般是法院系统内部自己协调,当然也有的人民法院对级别管辖异议予以裁定的,更多的是置之不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