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求助,关于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该草案第36条说的是视听作品,你可以理解为是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就是电影作品主要演员的二次获酬权。
第39条说的是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的权利,这一条不涉及到二次获酬权。
注意36条说的是作品,39条说的是达不到作品标准的制品。
著作权的由来?
新增的第39条是为了适应去年北京外交会议通过的《北京条约》,在更大范围上保护表演者的权利。使其能在原法规定的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外,第39条新增了一项类似"广播权"的权利,另外在新法中也规定了表演者享有出租权,从而扩大了表演者的权利范围。因此这不是规定二次报酬,而录音制作者的类似规定也是扩大权利保护范围的结果。
新法涉及二次报酬权的规定是关于视听作品归属的那个条款(由于几个修改案具体法条不同,你找到视听作品归属那个条款就行),其规定除了导演、编剧、插曲作者等享有二次报酬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39条第一款是否涉及表演...
该草案第36条说的是视听作品,你可以理解为是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就是电影作品主要演员的二次获酬权。
第39条说的是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的权利,这一条不涉及到二次获酬权。
注意36条说的是作品,39条说的是达不到作品标准的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