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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周作人-依法治国有关的法制案例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著作权周作人-依法治国有关的法制案例

依法治国有关的法制案例
依法治国有关的法制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周丰一、杨吉光、杨美如、杨美英、杨怡、杨浩七人起诉称:中国广播电视台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周作人作品出版《周作人散文》、《周作人妙语录》、《周作人小品散文》等书,侵犯其对周作人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请求判令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5万元,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答辩称:我社虽未经许可出版周作人作品,但周作人在抗战期间曾当过汉奸,新中国成立后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政治权利中包括出版自由等,因此周作人不再享有著作权,对他作品的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
从案情简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对于有关案件的事实都没有任何的争议,当事人双方都承认有这样的事实存在。可是,我们也可以发现:对于同样的事实,双方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认识。那么,出现这样的结果,问题究竟在哪里呢?问题就在于双方对于“著作权”这一基本概念的理解上有着各自的理解。
在周作人的后代看来,周作人的散文作品受到了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的严重侵犯。但是在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看来,虽然周作人创作了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作品,但是周作人在抗战期间当过汉奸,新中国成立之后就被人民法院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而在政治权利中又包括了出版的自由,为此周作人对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已经不再享有著作权了,从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就更谈不上侵犯周作人的著作权了。
那么,首先我们就要弄清楚周作人对其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一问题。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六条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只有当作品内容违反利益、社会公序良俗的时候,作品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也就相应地不再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了。在这件案件中,周作人所创作的作品并没有存在违反利益、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那也就是说周作人对于这些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
那么接下来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周作人的著作权是不是随着他的政治权利被剥夺而丧失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风权利。”那也就是说著作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因此,政治权利的被剥夺并不会导致民事权利的丧失。那也就是说,只要是一个自然人,他(她)就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回到有关周作人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周作人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丧失了参政议政的机会,但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周作人仍享有民事权利。那么,作为民事权利当中的一种,周作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仍然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另外,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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