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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依照著作权法-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电视台依照著作权法-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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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对各类不同的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做了详尽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在承认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的,著作权财产权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限制,但著作权人身权却是与作者不可分离,永远给予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给予无限制的保护,但也存在例外,即著作权中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一样,也存在着一定的保护期限。  (2)关于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许可使用权。各国对此项权利的期限规定不一。一般采取保护期为5年至15年不等。但在实行著作权转让卖绝制度的,规定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的保护期限和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一致的。我国著作权法对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未做规定,一般来说,该期限由图书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约定。  同时,出版者对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这种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世界上多数的著作权法都对报刊刊登权加以一定时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是邻接权的一种,包括表演人身权和表演财产权两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的表演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对表演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重要邻接权。关于它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邻接权。关于这项权利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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