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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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摄影作品侵害名誉权记者与报社被判赔偿
(江汉区法院讯) 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的,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对他人进行赞扬、拔高宣传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吗?日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陈英是武汉市江岸区色色婚纱影楼的摄影模特。2003年4月起,武汉市江岸区色色影楼组织了街道婚纱口罩秀活动,由摄影模特穿着婚纱、戴着口罩在街头行走,借此活动让影楼打开武汉市场。5月6日,征得原告及另一模特同意,武汉晚报摄影记者邱焰将该情景拍摄下来。次日,邱焰将该照片附上文字说明发表在武汉晚报A7版上。标题为“非典时刻 生活依旧”,内容为“5日,在武汉市街头,一对情侣穿着婚纱,戴着口罩,穿过马路去拍婚纱照,一位拄拐杖的老人与他们擦肩而过。非典时期,爱情、婚姻和生活仍在继续”。对此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时隔近一年以后,因该照片参加国际摄影比赛获奖,武汉晚报再次刊登了该照片,并由武汉晚报社编辑人员对原来的文字说明增加、修改了部分内容后予以发表。标题是:“第47届世界新闻摄影比赛揭晓 本报记者邱焰的作品《非典时期的爱情》获三等奖”。内容是“据中国日报网消息 昨日,第47届世界新闻摄影比赛在荷兰揭晓,本报摄影记者邱焰的作品《非典时期的爱情》获日常新闻类三等奖。《非典时期的爱情》是非典时期,----2003年5月6日,邱焰在汉口南京路一带拍摄的一对穿着婚纱礼服的新人,戴着防非典的口罩穿过马路的情景,曾发表在《武汉晚报》2003年5月7日A7版上。世界新闻摄影比赛(荷赛)是世界上规模、权威的新闻摄影比赛”。原来的“一对情侣”变成了“一对新人”,该图片新闻见报后,模特陈英认为其内容虚假,使自己精神上遭受痛苦,在与被告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陈英将摄影记者邱焰及武汉晚报社告上了法庭,要求邱焰及武汉晚报社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5万元。庭审中,第一被告邱焰及第二被告武汉晚报社辩称,第一被告拍摄照片是依新闻记者的职责进行,第二被告进行刊登,并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恶意,而是对非典时期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正面宣传,且照片中两人本身就是一对恋人,因此二被告没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图片新闻是通过照片的直观反映和文字的补充说明,两者结合,传达给读者一条完整的新闻信息。图片新闻应当遵循新闻真实性原则。案件涉及的照片系经原告同意拍摄的,记者邱焰在将该照片作为图片新闻第一次发表时,配发了文字补充说明。该文字说明没有直接反映“街道口罩秀”营销活动,而是对照片反映事实进行了拔高处理,照片发表后,陈英对此也未提出异议。但是在2004年2月14日,武汉晚报社在报道该照片获得荷赛奖时,进一步将原文字说明中的“一对情侣”更改为“一对新人”,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因此而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共同侵害。考虑到图片中人物面戴口罩,其损害范围相对减小,损害程度相对减轻,原告陈英提出的15万元赔偿请求过高,法院对过高的部分未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由记者邱焰及武汉晚报社对原告陈英赔礼道歉,记者邱焰对原告陈英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武汉晚报社对原告陈英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