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辽宁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修正了吗
消费者与影楼的关系,属《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服务费,影楼提供专业服务,确切地说,是特殊“定做”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便影楼拥有作品的著作权,但其应将作品本身(照片及底片)交给消费者。而且该著作权因有肖像权的存在,其行使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另外,从物权角度看,委托人对照片的物质载体———底片也享有所有权。影楼和消费者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影楼得到的是服务报酬,而图像所依附的底片的所有权,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在拍摄时被特定化,应归属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