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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独创性原则-著作权司法鉴定是鉴定什么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独创性原则-著作权司法鉴定是鉴定什么

如何理解著作权法对艺术作品独创性的保护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作品一旦创作完成,著作权就即刻产生,不需要去履行任何手续。但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仍是法律授予的权利,为了维护主权、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有一些作品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诸如煽动叛乱、有伤风化、宣传迷信方面的作品。

2.不适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法律、法规,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实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上述作品需要尽快为公众所知,如予以保护,则严重地妨害机关执行公务,损害社会利益,故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

3.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外国人的作品。著作权法为国内法,为维护主权原则,不满足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的外国人作品,不受保护。
专利权的创造性,著作权的独创性,商标权的显著性三...
(一)是否具备独创性的认定
  独创性是作品的最重要构成要件,是否具备独创性是著作权案件中最为重要和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
  独创性是否可以交由鉴定机构来认定,取决于独创性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虽然各国均要求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不同对独创性的界定有不同的标准。在不同,是否具备独创性的结论完全有可能根据法律规定的变化而变化。例如计算机字体是否具备独创性,由于不同的具体认定标准不同,因此结论也不相同。按照第一种方法判断,是否具备独创性明显不属于无论法律如何规定该待定事实的结论均不会发生变化的的问题。因此,是否具备独创性是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不能由鉴定机构来认定。
  国内外历史上凡是对独创性具体认定标准有重要影响的案件,都体现了法官从法律逻辑、政策导向等多个角度的深入分析,这是司法核心权力的运用,绝非鉴定机构可以分享的权力,也绝非鉴定机构能够完成的任务。因此,按照第二种方法可以认定,是否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问题,不能由鉴定机构来认定。
  (二)是否抄袭的认定
  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多种侵权方式,抄袭是基本的侵权方式之一。是否抄袭能否交由鉴定机构来认定,涉及认定抄袭的判断规则。衡量侵犯复制权与否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看被诉侵权人的作品中,是否以非独创的方式包含了著作权人原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
  这条原则表明,虽然原、被告的作品中有相同的表达,但如果相同的表达是公有领域内的素材,被告作品中有原告作品中的非独创性成果,也不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抄袭。是否构成抄袭的认定方法主要有三步判断法:


著作权法独创性原则-著作权司法鉴定是鉴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