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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 版权侵权-公共空间搞直播属于侵权吗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网络直播 版权侵权-公共空间搞直播属于侵权吗

网络直播侵权行为应否担责?

案情回顾

xx专车司机孔某深夜在机场周围等待订单,而他等的目标是深夜下班的空姐通过xx约车平台下的订单。孔某在乘客上车后在未告知车内有摄像设备且没有征得乘客同意的情况下,诱导乘客暴露个人信息,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xx约车平台表示,已对该司机封禁,等待下一步处理结果,而直播网络平台也对其进行了封号处理。近年来,网络直播平台呈现出火爆的发展态势,但也不断爆出数据造假、内容侵权等问题。此次事件中,孔某的行为是否涉嫌侵权?网络直播平台和xx约车平台应否担责?

孔某擅自将空姐涉及私生活的谈话内容,通过直播方式让大量用户知悉,侵犯了空姐的隐私权。此外,该司机未经空姐同意,私自将其与空姐的影音录像上传至网络,且通过直播获得大量用户关注,进而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侵犯了空姐的肖像权。

肖像作为个人信息,有人格利益,也有财产价值。此次事件中,直播行为利用空姐的肖像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空姐可以要求其返还获利,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空姐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追究孔某的行政责任,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直播平台有无责任

根据直播平台的商业运营模式,主播靠用户的打赏和奖励获利,而平台依靠网友的点击量获得经济回报。因此,对主播的侵权行为,直播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录制网上的直播视频,是否会侵权?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在公众场合放音乐,把他人文章发表虽然都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前者不侵权,后者涉嫌侵权(著作人死亡50年后不侵权)。   版权的侵权行为包括:   (依)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贰)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吧)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依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依依)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依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中国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依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中国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中国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陆)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漆)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吧)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依贰月三依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依贰月三依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依贰月三依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依贰月三依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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