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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音乐版权划分-根据调性划分可以将音乐发展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国内音乐版权划分-根据调性划分可以将音乐发展

音乐按照性质划分为什么
1.“你做网站,引用网络上的音乐提供下载”,也就是说你的身份是网络传播者,应当取得原版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并且你还得取得唱片公司和歌手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现实中有很多侵权人不按照法律来做,有赚了钱的,但是这个东西不好说,如果你做的大,牟取了暴力,那么到时候,唱片公司、歌手、录音制作者等等都会找你索赔,告你侵权。已有先例。(刘嘉亮《你到底爱谁》在曾经被各大网站肆意传播,其索赔获胜)

  4.“如果没有利用著作买卖或金钱行为是否就不构成侵权”,依然侵权。除非是你自己仅供个人学习欣赏使用。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等

  简单的说,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擅自在网络上向公众传播即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就是说不会管你是否利用著作进行买卖或其它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请参加上面那位大哥。
  具体的法律操作是这样,如果你的网站比较知名,很容易引起著作权人的关注,存在被诉的法律风险,但如果仅是个人办的较小的音乐类网站,影响范围又很小,一般不会受到著作权人的关注,因为同类型的小网站实在是太多了,对著作权人来说,诉讼价值不大。
根据调性划分可以将音乐发展划分为哪些阶段
音乐按风、雅、颂分为三类,“诗”最初都是乐歌,只是由于古乐失传,后人已无法了解风、雅、颂各自在音乐上的特色了。风即音乐曲调,国风即各地区的乐调。国是地区、方域之意。十五国风即这些地区的地方土乐。国风中,豳风全部是西周作品,其他除少数产生于西周外,大部分是东周作品。“雅”即正,指朝廷正乐,西周王畿的乐调。雅分为大雅和小雅。大雅31篇是西周的作品,大部分作于西周初期,小部分作于西周末期,小雅共74篇,除少数篇目可能是东周作品外,其余都是西周晚期的作品。大雅的作者,主要是上层贵族;小雅的作者,既有上层贵族,也有下层贵族和地位低微者。颂是宗庙祭祀之乐,许多都是舞曲,音乐可能比较舒缓。周颂31篇,是西周初期的诗。周颂不同于其他诗的体例,不是由数章构成,每篇只有一章。鲁颂4篇,产生于春秋中叶鲁僖公时,都是颂美鲁僖公之作。商颂5篇,大约是殷商中后期的作品。写歌舞娱神和对祖先的赞颂,商部族的历史传说和神话。性质可分为风、雅、颂三大类.


国内音乐版权划分-根据调性划分可以将音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