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现在卡拉ok是否要版权交税?收费主体是谁?有什么...
美国的版权产业的收入超过了制造业等一些领域,一年有几百亿美元,而中国现在忙的是打击盗版,2005年收缴盗版的材料就达上亿件,封闭了很多制造盗版的流水线,而版权收费则刚刚提上日程。
目前,中国大陆的卡拉OK、夜总会、高级会所高度繁荣,每年至少有1000亿元的产值,全国至少有10万家歌厅,而作为MTV制作主体的唱片公司、音像制作室都在惨淡经营。
9月20日是版权局就向卡拉OK厅收取版权费(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进行公示的一天。就在这一天,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以及NGO组织泓策机构共同主办了卡拉OK版权问题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版权局、人民法院、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以及首都部分高校的知识产权研究者出席了此次研讨会,就卡拉OK版权收费的一些敏感问题进行了讨论。席间,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知识产权问题专家、泓策机构理事长———吕文举教授。
KTV版权收费动真格
2003年以来持续不断的唱片公司权利人向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版权维权的事件,将卡拉OK经营行业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应缴付版权费一次次推向台前:
2003年12月,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擅自使用郭富城三首MTV歌曲为由,将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上法庭。在这起侵权纠纷中,原告要求赔偿3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三首MTV共赔偿2.3万元。
2004年3月,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等49家中外唱片公司委托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与全国几十家律师事务所合作,授权他们与当地卡拉OK经营者进行诉前谈判,要求他们停止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MTV和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2005年9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正东唱片公司与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由于擅自使用卡拉OK作品,向正东唱片公司给予每首歌曲5000元的赔偿。
早在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3月1日实施。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13年后,2005年12月23日,版权局批准成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至此,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代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依法向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目前,卡拉OK已成为中国大众娱乐消费的重要模式,并逐渐成为中国近年来发展速度最快、市场潜力巨大的文化娱乐产业门类。然而,长期以来,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普遍处于违法状态,引起国内外著作权人的极大不满,同时承受着强大的外部压力”,吕文举告诉记者,“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音乐电视作品(MV)纳入电影作品的范畴。此后,享有MV著作权的音像公司(主要是境外公司)针对卡拉OK经营场所未经授权使用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大规模诉讼,并提出高额赔偿要求(每个音乐电视作品索赔500元至上万元人民币,而每个卡拉OK经营者至少要使用上万个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诉讼获得法院的支持。”据了解,国外KTV使用的要么是B版MTV(画面是美女、沙滩),要么是正版曲库(每次使用可自行网上付费),像国内这么“奢侈”地使用正版单曲MTV的情况是没有的。这种现象引起了版权局的高度重视。他们认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将使中国卡拉0K经营行业面临灭顶之灾。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均未获得合法授权,如果一个曲库按一万首音乐或音乐电视作品计算,一个诉讼就要承担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的赔偿。经多方研究论证,他们认为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为此,版权局加快推进国内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筹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