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著作权的客体的性质是什么
汇编权就是汇编作品的作者的权利。
比如你要编一本书,要经过许多文章的作者的同意,收集来这些文章后编成一本书,你对这本书就有了汇编权,别人也选择这些同样的文章编成一本书就侵犯了你的汇编权。
如果仅仅是一篇文章本身,并没有单独的汇编权可言。
关于著作权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PK
汇编权就是汇编作品的作者的权利。
比如你要编一本书,要经过许多文章的作者的同意,收集来这些文章后编成一本书,你对这本书就有了汇编权,别人也选择这些同样的文章编成一本书就侵犯了你的汇编权。
如果仅仅是一篇文章本身,并没有单独的汇编权可言。
我国法律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
著作权的客体的性质:
简言之, 即著作权到底是什么权利。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著作权的归属, 另一方面是著作权的内含。我国《民法通则》把著作权纳入知识产权, 归属为民事权利。
这一点无须探讨。关于著作权的内含, 也就是著作权是单一的财产权, 还是具有双重性, 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 是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权一体”的问题。在版权法最早产生的英美法系, 版权属于无形财产, 是既可以转让, 也可以在作者死亡时被继承的一种财产权。
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 也没有“著作人身权”的提法, 甚至根本不规定我们所谓的“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 条指出,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但并没有明确其所列著作权中哪些是“人身权”。
对此, 理论界普遍认为, 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即著作权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两权一体”, 并已成通说。然而, 对这一涉及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的基本理论问题, 实际上值得探讨说明。
在民法上, 人身权是和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最基本特征, 是“它与特定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法律表现为不可转移性和不可约定性。这一特征, 是权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无论如何都无法分离, 而不是由制度所规定的, 事实上可以分离。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征: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