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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是什么

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是指人,而是作品。

我从正反两方面来回答你的提问。

首先,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即客体)是指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
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其次,你所问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分为两类: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四条)比如违背法律、宣传反科学、反人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反动、淫秽的言论等作品。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著作权法第五条)。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是( ) A. 工程技术作品 B. 法...

著作权的客体的性质:

简言之, 即著作权到底是什么权利。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著作权的归属, 另一方面是著作权的内含。我国《民法通则》把著作权纳入知识产权, 归属为民事权利。

这一点无须探讨。关于著作权的内含, 也就是著作权是单一的财产权, 还是具有双重性, 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 是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权一体”的问题。在版权法最早产生的英美法系, 版权属于无形财产, 是既可以转让, 也可以在作者死亡时被继承的一种财产权。

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 也没有“著作人身权”的提法, 甚至根本不规定我们所谓的“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 条指出,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但并没有明确其所列著作权中哪些是“人身权”。

对此, 理论界普遍认为, 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即著作权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两权一体”, 并已成通说。然而, 对这一涉及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的基本理论问题, 实际上值得探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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