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学院

电视台播出版权法律-国内电视台播放的影视购买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电视台播出版权法律-国内电视台播放的影视购买

广播电台 电视台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
第四十三条,是规定已经“正式出版”的“录音”作品,而且主体必须是“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

而第四十六条,首先使用主体和作品都是广泛性的,没特定化;其次,本条是法律后果的普通规定,而第四十三条是特别排除规定。所以,从理解上应该合并起来理解。

所以:
1、如果是经过正式出版的”录音“作品(如歌曲、广播剧、讲话内容等),是广播电台、电视台需要播出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的,则必须先经著作权人同意;
2、如果是没经正式出版的作品,任何他人(或单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需要使用的,则都应先经著作权人同意。
-----------------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国内电视台播放的影视购买版权吗
电视剧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剧有几种情况,有的电视剧是播放的电视台本身就参与了制作,是制片人之一;有的电视剧只是电视台从外面购买的一次或多次播放权的电视局,电视台播放后没有对该电视剧的著作权;有的电视剧是电视台直接买断了著作权中所有的经济权利,播放后,该电视台仍拥有对电视剧著作权中所有的经济权利。
电视台播放电视剧后是否拥有著作权
第四十三条,是规定已经“正式出版”的“录音”作品,而且主体必须是“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

而第四十六条,首先使用主体和作品都是广泛性的,没特定化;其次,本条是法律后果的普通规定,而第四十三条是特别排除规定。所以,从理解上应该合并起来理解。

所以:
1、如果是经过正式出版的”录音“作品(如歌曲、广播剧、讲话内容等),是广播电台、电视台需要播出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的,则必须先经著作权人同意;
2、如果是没经正式出版的作品,任何他人(或单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需要使用的,则都应先经著作权人同意。
-----------------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电视台播出版权法律-国内电视台播放的影视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