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本案已经判决了,不构成侵权,著作权归贾英华所有。
被告贾英华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过程中,通过长期搜集、整理,获得了对溥仪生平的广泛了解,以此构成了其书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不是抄自原告作品。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当需要表现特定历史人物活动的客观真实时,都不可能凭空杜撰,由此造成原、被告所著之书在记述人物、时间、事件等内容时所反映的客观史实和利用的史料部分相同,不能做为抄袭的依据。被告所著之书在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等表达形式上亦体现了自己的特点,表明了其作品的独创性。原告并不能证明这些表现形式属其独自所有。故原告认为被告所著之书抄袭了原告所著之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不能成立。
被告出于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的需要,部分以溥仪日记、文稿及其它关于溥仪生平的资料,做为写作线索和事实依据,在其书中用文学形式表述,其中直接引用的部分数量远未超过合理限度。被告利用溥仪生平资料的这种方式,并未违背该书发表时我国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也未侵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原告李淑贤对溥仪日记、文稿及个人回忆文章所享有的相关的著作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