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 著作权授权-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算侵权。
用于商业用途不能擅自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
2012年3月31日,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关于网络图片的版权问题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是对人们必不可少的东西了,但是网络为自己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出现很多弊端,比如出现网络侵权的行为也是越来越多,那对于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的就看看下面了。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需要考虑网络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必须在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一方面我国网络事业刚刚起步,绝大多数网站是亏损的,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著作权保护,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保护网络上的著作权,会起到限制网络事业发展的作用,有些图书馆将馆藏图书数字化,然后上网传播,如果要求图书馆也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会妨碍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限制了公众获取知识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一旦受到损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著作权保护是为了创作的繁荣,只有创作源旺盛了,才有作品在网上传播,才有作品丰富图书馆的馆藏,这时,社会公众的利益才真正能够实现。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同任何智力劳动一样,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著作权保护正是为了保证为创作的投入能够收回。这种投入如果不能收回,创作源就会逐渐枯竭,他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此时著作权的保护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因为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上的,互联网技术发展极为迅速,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原有的法律无法满足在电子商务中对著作权的保护,于是我国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以期弥补原有法律的不足。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3年底对此解释进行了修改完善,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于2004年1月起实施。然而,这些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网上著作权案件审理时的适应措施,无法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实体权利。目前,我国对网上著作权的法律存在很大盲区,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办法无法完全适用于网络。尽管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保护办法,对网上相关主体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明确,难以适应行政执法的需要。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8条的授权,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填补了在网络信息传播权行政保护方面规范的空白,其规定的通知和反通知等新内容完善了原有的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