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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侵权案-为什么公开放映电影算是侵犯版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音乐版权侵权案-为什么公开放映电影算是侵犯版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侵权情况有哪些?
音乐版权侵权情况,互联网上各种侵犯音乐版权的行为层出不穷,甚至还有增多的趋势。那么音乐版权侵权情况有哪些呢?音乐版权侵权情况音乐版权侵权情况:(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音乐版权侵权情况有哪些呢?

音乐维权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极困难的事情,令人可笑的是,对于原作维权的正当行为,常常被人认为是炒作。表示“原作者是得了便宜还卖乖”、“自己的歌火了还反过来倒打一耙。”那么音乐侵权该怎么处理呢?《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刑事责任,就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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