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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著作权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为什么还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录音录像制著作权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为什么还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出租权是否要征得著作权人和...
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谁签订合同应当根据情况而定,首先对于录音录像制作者在使用他人的作品中不得侵犯作者的相关权利是根本。其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所以不能单方面的和著作权人签署合同,在进行录像录音中还要尊重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有这保护表演形象的权利。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出租录音录像制品为什么还需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著作权人的义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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