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相反证明的理解
你举的那个例子作者应该是甲所在的单位。按照第11条的规定,因为这项宣传工作是由甲所在的单位所主持的,代表的也是单位的意志(甲是按照单位所拟的提纲写的文章),并且由单位来承担宣传所产生的责任。第11条不是我们所谓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体现的不是单位的意志。在这样的情况下,真正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对作品没有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包括署名权。而16条的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是“一般职务作品”,这与11条做大的区别就是体现的不是单位的意志,而是作者自己的意志,这种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而非单位所有,只是单位可以优先使用就是了。例如,中学教师为备课所撰写的教案,虽然也属于为了完成学校交付的授课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但教案体现的是教师自己的意志,也不需要学校为此进行特定投资,所以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教案的著作权归该教师所有,学校只是有个优先使用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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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的朋友一知半解= =第16条第2款是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第1款作者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不仅仅是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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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举的那个例子作者应该是甲所在的单位。按照第11条的规定,因为这项宣传工作是由甲所在的单位所主持的,代表的也是单位的意志(甲是按照单位所拟的提纲写的文章),并且由单位来承担宣传所产生的责任。第11条不是我们所谓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体现的不是单位的意志。在这样的情况下,真正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对作品没有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包括署名权。而16条的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是“一般职务作品”,这与11条做大的区别就是体现的不是单位的意志,而是作者自己的意志,这种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而非单位所有,只是单位可以优先使用就是了。例如,中学教师为备课所撰写的教案,虽然也属于为了完成学校交付的授课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但教案体现的是教师自己的意志,也不需要学校为此进行特定投资,所以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教案的著作权归该教师所有,学校只是有个优先使用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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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的朋友一知半解= =第16条第2款是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第1款作者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不仅仅是署名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
你举的那个例子作者应该是甲所在的单位。按照第11条的规定,因为这项宣传工作是由甲所在的单位所主持的,代表的也是单位的意志(甲是按照单位所拟的提纲写的文章),并且由单位来承担宣传所产生的责任。第11条不是我们所谓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体现的不是单位的意志。在这样的情况下,真正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对作品没有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包括署名权。而16条的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是“一般职务作品”,这与11条做大的区别就是体现的不是单位的意志,而是作者自己的意志,这种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而非单位所有,只是单位可以优先使用就是了。例如,中学教师为备课所撰写的教案,虽然也属于为了完成学校交付的授课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但教案体现的是教师自己的意志,也不需要学校为此进行特定投资,所以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教案的著作权归该教师所有,学校只是有个优先使用权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