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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领域的主要国际公约-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著作权领域的主要国际公约-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

下列国际公约和多边协定中,没有著作权保护内容的是
《伯尔尼公约》,全称叫《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于1886年9月9日签定,确立了一个能够为多数接受的限度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标准。该公约由英、法、德等10个共同倡议下签定的,于1887年生效,期间修订和补充过7次。该公约的现行文本是1971年在巴黎修订的文本,它主要就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受保护作品的范围、限度保护标准以及对发展中有限的特殊待遇问题等作了规定。该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我国于1992年10月正式加入该公约。该公约规定了作品自动获得保护(不需登记)原则。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164个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到明年3月份将增至165个(老挝)。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您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截至2017年8月3日,随着库克群岛的即将要加入,成为该公约新缔约国,该公约缔约方总数达到174个,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其基本原则包括:

国民待遇原则

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自动保护原则

指作者在成员国中享受和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独立保护原则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

保护限度原则

虽然公约中并没有设定“本公约的规定为保护”的规定。但是保护限度作为公约的基本原则在一些条款中体现出来。根据这一原则,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标准,即公约特别规定的作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法院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使用的国际条约有哪些
法院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使用的国际条约有《保护丈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大主要国际公约和实体规范。
  在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处理涉外纠纷时,要注意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一外方当事人依据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我国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判理部分,应首先将该条约予以明确,能说明我国及该外方当事人分别参加该国际条约的时间。此为该外方当事人在我国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我国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的,在判决的主文中便无需引用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而直接引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可;但在我国法律与该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对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的、对材料的选取或编排有独创性的外国作品,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编辑作品,故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依据我国参加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该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是我国法律与该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之一,而我国又未声明保留,在此情况下,若该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所在国亦是《保护丈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应对该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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