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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协会案例-音乐侵权案例分析:音乐版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音乐著作权协会案例-音乐侵权案例分析:音乐版

音乐侵权案例分析:音乐版权问题致无法播放 为何音...
1、没侵犯发表权、署名权。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一次用尽。《明朗的天》
在第一次发表时,就以用尽了此权利,此后再无权利。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
署名的权利。C出版社找不到作者,亦向协会申请了且获得许可,虽资料有误,但不是出于恶
意,所以是可以使用该歌曲的。但当F证明了此歌曲是其自己的,若C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则
会构成相应的侵权。
2、F没有修改权和署名权,所以无所谓侵犯F的修改权和署名权。修改权和署名权均属于作品本
人所有,F不是作者,所以无此两项权利。
3、F的诉讼请求不合理,C没有侵犯M的发表权、署名权,没有侵犯F的修改权、署名权、获得
报酬权(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这项权利),所以法院不能支持F的诉讼请求。而且要求C在全
国性的报纸……M创作的,这有何根据?一般来说就是,你有损失,我赔偿(用金钱的方
式)。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评点解析:
(一)出版社侵犯的著作权权利
"发表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发表权一次用尽"的原则,歌曲《明朗的天》既然"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十分风行"。就意味着它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早已"公之于众",C出版社出版该歌曲,并非是将作者尚未"公之于众"的作品公开发表,所以并没有侵犯M的发表权。"署名权"也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或署假名(笔名),也可以不署名。本案中的歌曲《明朗的天》是M创作的,且M已经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即已经表明其作者身份。C出版社却因工作粗疏而将之作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擅自署成"佚名词曲",这显然侵犯了M的署名权。
作者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的只有著作财产权,而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永远属于作者本人,因为这是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由此可见,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F不可能享有该歌曲的修改权,所谓"侵犯F的修改权"之说便不能成立。退一步讲,即使F有确实的证据说明M生前曾经授权他修改这首歌,那也只能认为是M在行使修改权。
至于是否侵犯F的署名权问题,实际上我们已不难明白:署名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人身权利,当然于修改权一样是不能继承的,F不享有这项权利,也就根本谈不上遭到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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