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西湖区法院可以审理软件著作权案件吗
应该受理吧,毕竟计算机软件算是一种劳动成果。
至于登记注册就估计作用就是确定是谁完成有个法律依据。没有登记这一环节,很难证明是你完成的。到时候就算受理了,也很难打赢。
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向法院提交哪些...
现实困惑
原告青岛某通信有限公司系“来电防火墙”技术的专利权人和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北京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年底生产销售的手机使用了“来电防火墙”专利技术,手机、说明书及宣传册中使用了“来电防火墙”的表述。同时,原告发现还有其他手机生产商也在手机中使用了“来电防火墙”的表述,原告认为上述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专利权或者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多家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告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律师点评
根据《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原告青岛某通信有限公司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证据:(1)侵权的程序、文档以及与之进行对比的原告的程序、文档; (2)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其他证据;(3)原告的软件与被告软件的对比情况。
此外,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未经登记的,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他能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已经登记的,应提交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
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当事人以强迫、引诱、欺骗或者其他不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可以委托公证机关公证其收集的证据与收集证据的方法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直接认定其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收集证据确有困难,而该证据又很重要的,可以请求法院依职权收集,但当事人应提供证据线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的证据涉及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者因证据保全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提供担保。法院采取查封的方式保全软件证据的,应当立即封存。当事人之间交换的有关软件证据,应由法院复制或者在审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并交给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