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学院

中国音乐作品版权-音乐著作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中国音乐作品版权-音乐著作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

如何加强中国的音乐版权保护?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明星、艺人、个人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演唱会,电视节目,网络直播,公共场合 等,进行翻唱歌曲,或恶搞、改编原作歌曲,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在注册作品出现版权纠纷的时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专职法律团队可提供作品的注册信息,注册时间精确到秒,为版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的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 在保护的同时,协会还将聘请资深音乐人对作品进行筛选。

在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好的作品通过协会的在线交易平台发布,提供给协会战略联盟的唱片公司、演艺经纪公司、各大音乐网站进行购买推广。协会会将购买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扩展资料

翻唱侵权

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

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和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发展历史
有吧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目前拥有会员超过6000人,其中出版商会员有30多个。
其会员为具有中国国籍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获得音乐著作权的出版者和录制者。
协会管理音乐著作权,其权利来源为:
1. 会员的授权;
2. 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相互代表协议,从而获得对海外音乐作品进行管理的权利;
3. 经版权局授权,协会还承担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费收转工作。
协会于1994年5月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CISAC的框架下,协会已与58个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包括美国的ASCAP、BMI、SESAC, 英国的PRS,法国的SACEM,德国的GEMA , 日本的JASRAC , 香港的CASH,台湾的MUST等等。并将协会会员名单和作品资料分别汇入CAE(国际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名录)和WWL(世界作品目录),从而将中国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纳入国际识别系统。一旦中国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其权益便可及时得到保护。


中国音乐作品版权-音乐著作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