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策划案版权如何保护?
著作权保护就在你身边
——解读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由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施行。在一些人看来,著作权保护只是作家、科学家、名人的事,和普通老百姓没什么关系。实际上,《条例》中涉及到职务作品、打击盗版,作者按时获得报酬等多个方面,和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联,著作权保护就在你身边。
关注:走出四个认识误区
对于教案,网络作品中的著作权问题,上海版权保护协会秘书长任彦针对市民中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作出了解答:
误区一:教案没有著作权
评析:教师为完成教案要对课本进行钻研,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而且教案具备作品的两个特征:(1)独创性;(2)能够固定在有形物上,因而教案也有著作权。
关于教案有没有著作权的问题,发生在上海市黄浦区的一个案件结果作出了回答:
小学语文教师姚某在一本书中发现了自己的教案,署的却是另一位教师的姓名,他马上把这位教师和出版社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署名权受到侵害。案件审理中,原被告主动调解,姚某争取到了教案的署名权和被告的经济赔偿800元。
误区二:网络作品没有着作权
评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误区三:演出作品没有著作权
评析: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前段时间,某日本歌舞团在沪演出,其中要使用“粱祝”的一段乐曲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上海办事处与主办单位交涉后,使用者同意每演出一场支付曲作者1000元。
误区四:转载作品要有授权
评析:某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它报刊可以在不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这是一种“法定许可”。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进行转载的报刊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解读:《著作权法法实施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支付稿酬不能超过2个月
《条例》强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如以法定许可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条例还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