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找人代笔出书,著作权算谁的?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向执笔人支付适当的报酬。代笔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知识产权律师提醒: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委托作品中署名权能否约定?
甲委托乙创作作品,甲当然希望能够通过约定,将包括署名在内的全部著作权权项收入囊中。
且,《著作权法》第十条仅仅规定了“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可以理解为法律认为包括着署名权在内的前四项人身权利不得转让,并未限制委托创作的情况。显然委托创作与转让权利分属不同的法律行为,对转让的限制不能推及至委托创作。
实践中,英美法多数将委托创作视为商业行为,进而允许一并约定署名权归属。
反方:主要基于大陆法系人身权利与权利人限制分离的理论,而并无我国法律上的支撑。即法理令人信服,却无法律规定支持。
本人亦持反对署名权可以约定归属的观点。
显然,
署名权在人身权利中属于身份权,是必须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才能享有的身份,创作就是这一特定的法律事实,就作品署名权而言,只有实际参与作品创作的作者才享有署名权。
在委托创作关系中,委托人并未参与委托作品的创作,因此,不能享有署名权,该权利只能由委托作品的作者享有。
法条上虽然没有对委托作品署名权能否约定归属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没有实际创作的人署名是有禁止性规定的:《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署名权的言内之意就是有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或者笔名。但是不能包括授权署他人姓名,这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导致现实中“枪手”的去违法性和社会欺诈等一系列问题,其社会危害性很大。
软件作品的特殊情况:
显然,软件作品作为一类具有高度工业化、高价值特征的作品,其创作更多的体现了法人意志和委托人意志,所以通常成立为法人作品,同理在委托创作中,法律允许其约定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全部权利归属。但这只是基于特殊作品创作过程的特例,不能推及其他类型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