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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署名顺序纠纷-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应怎样明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著作权署名顺序纠纷-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应怎样明

什么是著作权的署名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改编之后的作品经过远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由改编者享有,而改编之后的影视作品若拍成电影,著作权还是归制片人享有。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应怎样明晰呢
影视作品有文本复的著作权和拍成电影后的版权这两部分的权力所组制成。文本的著作权,必须要向文本的作者缴纳版权费百用以后才能活著使用,也较有偿使用;另一个就是电影拍成后度的版权,这个本权归制片人所有。制片人有权向外发知行电影的拷贝,而文本著作权人就不能干涉。当否,道仅供参考。
简述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一)影视作品的发表权
  发表权是作者e5a48de588b67a686964616f31333337616536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中国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44]作品完成后,可以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朗诵、发行、摄制或者改编、翻译等方式使作品在一定数量、不特定人的范围内公开。但是,作品仅在与作品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为征询意见而传阅,不属于发表。[45]影视作品经拍摄、剪辑、洗印完成并制成拷贝之后,如未经发行亦未经公开上映,则该电影作品被视为尚未公开发表。电影作品虽未发行,却已公开上映,如电视台以自制的连续剧节目播放于众,但是没有发行节目带,这种情况被视为已经公开发表。
  (二)影视作品的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以表示作者身份的权利。署名的形式很多,既可以署作者的真名,也可以署作者的笔名,或者作者自愿不署名。署名是确认创作人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46]
  就影视作品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不会违反创作者(导演和演员)的意思,而不将其署名于影视作品上。因此,在实践中影视作品创作人的署名权较无问题。影视作品创作者在行使署名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一般商业习惯,如在影视作品的影像中标示出创作者的姓名就已足够,没有理由再行要求必须于宣传广告(海报、电视广告或电影院播映预告片)中标示其为创作人。
  当前,因影视作品的署名顺序而发生的纠纷,法院一般将依照下列原则处理:有合同约定者按约定所确定的署名顺序;没有合同约定者,则按照创作相关作品所付出的劳动、作者姓氏笔画等标准来确定署名顺序。[47]
  (三)影视作品的修改权
  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所谓修改是指对作品的内容、文字等进行改动、修饰、润色和增删等以提高、完善原作品的作法。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体现,作者对作品发表后的社会效果须承担责任。修改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作品体现了作者个人的思想、意志,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改动,就必然破坏了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改变了作品的原意,势必对作者的名誉、声望造成影响。因此,在作品发表后,如果作者认为该作品已不能反映其变化了的学术观点或文艺思想,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作品进行修改,如删节、充实、改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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