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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行为-下列行为中不属于 “合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行为-下列行为中不属于 “合

著作权的限制当中,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那么
就本案而言,吴琼将小说作品《受戒》为完成作业改编成电影剧本,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为,在此法律未对“使用”一词进行限定,所以吴琼的改编也是合理使用行为,当然,吴在本案中也未被列入被告,这是正确的。但是作为不是个人的电影学院情形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32643338就复杂了,电影学院根据吴琼改编的《受戒》剧本拍摄了电影,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是大有疑问的,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从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来看,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的合理使用仅限定在翻译或者少量复制,而不包括“拍摄成电视电影等”。从理论上看,摄制权与复制权、翻译权等是完全不同的权利,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对此也新作出了明文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权利类型。该案的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将小说摄制成电影的行为为合理使用,实际上是参照了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的精神,在情理上堪可赞同,但毕竟与我国成文法不符,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的内容相当明确,并非文义过窄不足以表示立法原意而需要作扩大解释。2001年修订时虽在第lO条明文确立了摄制权,却仍未将摄制也归入合理使用中,这实际上是很值得探讨的,如果为学校教学或科研方面的合理使用仍然仅仅局限在翻译或少量复制上,而不能包括摄制,那么同样地,改编、放映等行为也无疑被排除在外的,而这些恰恰是学校的教学科研所必须的。
比较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美版权法的区别...

一、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和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行为的相同点

两者都属于权利保护的例外情况,可以不经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许可而进行。

二、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和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行为的不同点

1、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同

根据《专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78988e69d8331333431366265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无需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两者侧重点不同

《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但是不能阻碍科学技术发展,所以有例外;《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行为保护的是文化,尽量不阻碍文化的传播,所以有例外。

3、两者构成侵权不同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它是不支付报酬,也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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