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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词是否有著作权-广告语能够申请著作权保护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广告词是否有著作权-广告语能够申请著作权保护

自然人可以申请广告语版权吗
问:律师你好!我是一家本市的广告公司。我的一位客户认为他委托我设计的广告权利全部归他所有,拒绝我在广告边角署名,请问他有权利这么做么?我和客户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广告的权利归属,请问究竟谁是著作权人呢?

答:确定著作权的归属的办法是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比如双方仅仅有一份普通的广告设计委托合同而没有确定广告著作权究竟属于谁。在这种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所以作为受托人的广告社在没有合同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取得广告的著作权。广告委托人取得的仅仅是广告的使用权。如果广告公司要求以合理的方式,比如在作品的边角以小字体署名,委托人无权拒绝。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这种署名不得妨碍委托人对广告的正常使用。
版权局就广告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文字作品的范畴
关于广告语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广告语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具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而得到保护。但这样的广告语必须具有创造性和明显特征,能够直接充分地反映品牌特点和企业形象,如“美的空调,美的世界”、“椰风挡不住”等。而过于泛化,缺少独创性和有明显模仿痕迹的广告语,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因此,我们建议,企业的广告语设计应尽量富有特色,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得到较充分的司法保护。
(于 洋 律师)
广告语如何申请版权?

关于广告语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广告语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具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而得到保护。但这样的广告语必须具有创造性和明显特征,能够直接充分地反映品牌特点和企业形象,如“美的空调,美的世界”、“椰风挡不住”等。

因此建议,企业的广告语设计应尽量富有特色,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得到较充分的司法保护。

扩展资料: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在过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原先较单纯的出版权、演出权,因电影的发明而有公开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发明而出现公开播送权,时至今日因因特网的普及化,公开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出现的新型态著作权利。

另外一些较传统的权利也由于人类生活型态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因为国际间的交流日渐频繁,著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散布权问题获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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