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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无需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

广播电台 电视台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
第四十三条,是规定已经“正式出版”的“录音”作品,而且主体必须是“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

而第四十六条,首先使用主体和作品都是广泛性的,没特定化;其次,本条是法律后果的普通规定,而第四十三条是特别排除规定。所以,从理解上应该合并起来理解。

所以:
1、如果是经过正式出版的”录音“作品(如歌曲、广播剧、讲话内容等),是广播电台、电视台需要播出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的,则必须先经著作权人同意;
2、如果是没经正式出版的作品,任何他人(或单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需要使用的,则都应先经著作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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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在哪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
主要限于传播者的合法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无需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