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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为什么要直接由中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网络著作权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为什么要直接由中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案件成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主要的案件之一。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计算网络发布、传播他人作品的违法行为。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与一般著作权侵权案件不同之处,就是这种形式的侵权地域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案件可能涉及的法院众多,确定管辖的难度较大。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在实践中,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的难点,是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从理论上讲,该类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可以以侵权行为人使用的络服务器以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来确定。但是,这类案件的侵权行为结果地就难以把握,由于计算机网络传播的特点,它可以到达世界任何可以联接网络的地方,这些地方都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结果地,这就使管辖难以确定。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有待于今后予以完善。
网络侵权管辖法院 和 网络购物管辖法院 请附法条
被告所在地、网络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也就是说你看到侵权事实的地方),参见民事诉讼法(你有法律汇编自己找吧,我懒得给你查具体条文了,肯定没错的)
网络著作权侵权权利纠纷哪里管辖
如果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地,如何确定管辖呢?这涉及特殊的网络管辖权问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网络侵权发生在所谓的虚拟的网络空间,在网络侵权中,有时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如有些机房随意接受托管的服务器,当发现服务器上有侵权内容的时候,不能确定是托管服务器的主体;目前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但工业与信息化部的备案系统设置并不完善,存在虚假备案,这些现实因素导致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所以,如果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可以以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何为“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是原告的“计算机终端设备”,还是被告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司法解释规定,首先是以侵权人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其次,如果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管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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