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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音乐著作权法-什么是全版权?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台湾音乐著作权法-什么是全版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是中国音乐版权的保护机构...
所谓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亦称著作权。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7种权利。
  早在2009年,就有公司开始对其旗下网络作家进行“全版权”运营机制的探索。这个机制的建立包括:将小说的电子版权、无线发布权、传统文学版权也就是纸质书版权及动漫、影视改编权等统一运营包装。
  “‘全版权’运营,类同于集约化经营,可以充分发挥作品资源的效益。如果真能做到,是件大好事。”中国出版集团副总裁潘凯雄对此表示认可,“在发达,但凡有些成就的著作权人都会将自己的‘全版权’委托给一家机构全权运营。”
  但潘凯雄亦直言,发达的版权经纪人制度比较健全、比较成熟,他们完全有条件、有可能从事名副其实的“全版权”运营,而国内当下实现“全版权”运营的环境还不够完善;此外,“全版权”运营,在理论上可以做到,但在实践中,却未必所有的版权都具备运营的价值与可能。
  因此,在他看来,现在大家所谓的“全版权”运营,其实很难真正做到“全”,而只称得上“多”而已。
什么是全版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这牵扯到了国际私法上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也就是说,此时,被侵权人,也即该俄罗斯作曲家如果想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适用哪国法律规定就看他向哪国请求著作权保护。

关于”美国具体是如何认定一首曲子抄袭“,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关于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国际上有个公认的公式即”接触 实质性相似“,即如果被告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被控侵权成果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即可认定被告侵权。

在这个问题中,就是要看该美国作曲家是否曾经接触过俄罗斯作曲家的曲子,如果接触过,那么他们俩的曲子是否有实质性相似,这就要看美国作曲家的曲子是否有独创性。

独创性的问题具体讨论起来比较复杂,简单的说,就是包括”独“和”创“两方面。两种情况下该曲子具有”独“,一种是这美国作曲家的这首曲子是先前并不存在的,完全是美国作曲家自己写的。第二种情况就是,该曲子是美国作曲家在俄罗斯作曲家的曲子的基础上改写的。只要改写的情况能被客观识别,也符合”独“的要求。”创“则要求该曲子具有美学价值,总不能是一些过于简单且并不动听的旋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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