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版权立法滞后-在目前情况下,中国卫生部反对克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版权立法滞后-在目前情况下,中国卫生部反对克

怎么论述法律的滞后性
社会是运动的,但法律不可能时刻反映社会变化,便出现了法律的滞后性,这是法治无法回避的代价。如果与社会一致的法条就适用,与社会不同步的法条因其滞后性就不适用,最终将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适用。面对法律的滞后性问题,我们应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办事,但必须同时不断提高立法技术,不断强化修法程序,尤其是强化公民提出修法动议的权利,限度地解决法律的滞后性问题。
在目前情况下,中国卫生部反对克隆人.下列不是反...
第一、法律的制定具有僵硬性。
第二、法律的制定具有漏洞。
第三、法律的制定依据社会现状,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新事物的不断出现必然导致法律的滞后。
养老保险的立法滞后性有哪些
有关立法滞后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理念的偏差
  我国立法的被动性首先体现在立法理念的偏差上。马克思主义立法观以立法与社会物质基础相互关系作为我国立法的总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立法观认为,立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而仅仅是在表述法的观点等。它强调物质的决定性和立法的客观性,但是理论和实践中曲解了它的内涵,在理念上产生了偏差:一方面认为一切立法行为都是因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存在而发展,形成经济基础决定法的观点,片面看待立法,以至于一切与立法有关的行为都围绕经济展开,忽视了与社会管理紧密相关的立法,以至于社会生活中悲剧频发而相关立法却少之又少;另一方面认为立法就是对社会物质的刻板写照,否定了立法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对于社会的积极反作用。这就反映在一种具体的指导思想上,即先改革后立法的指导思想――以政策引导改革实践,积累改革经验,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从立法工作看,过去着重考虑法律确认改革成果的作用较多,而对法律指导和推动改革的作用认识不足,由此造成:一是立法不适应改革的要求,许多在改革中产生的新事物,得不到立法的及时确认;二是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推进改革,仍习惯运用软约束的政策性文件。产生这种格局的原因是政策灵活多变,在我国建立初期,百废待兴,无法可依的时候,政策的作用不容小觑。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加深,社会飞速发展,政策治标不治本的弊病逐渐凸显,尤其是不具有强制力的特点,亟待法律的引导和监督。“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滞后立法观对于瞬息万变的社会管理情形已经捉襟见肘。因此这种旧的立法思想已经妨碍了社会管理相关法律的创新与完善,从而使得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找不到法律途径来化解,政策思想得不到真正贯彻实施。


版权立法滞后-在目前情况下,中国卫生部反对克